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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以及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均纳入评审范围。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建立审价机构备选库信息,通过备选库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审价机构,主要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办法》还要求审价机构必须科学、合理完成评审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对委托审价机构工程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之后财政部门将项目建设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通过“城厢预防腐败网”、“城厢区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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