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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政办〔2008〕139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厢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城厢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城厢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依照《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厢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的实施意见》(莆城政[2008]202号)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宜(以下简称各类交易活动)等。
二、进入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运作的各类交易活动按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政府主导,即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行使决策权;统一管理,即强化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对全区各类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市场运作,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规律办事;集中服务,即建立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作为公共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规范和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监督,即区政府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依法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三、各类交易活动主体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人选择、专家抽取、发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交易活动必须在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办理,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交易主体参加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非法干涉。
四、各类交易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不得与有关行政机关和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五、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为全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以及企业信息、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为代理机构提供场所和设施服务;维护交易活动秩序。
六、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工作指导,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交易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受理投诉。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监察局 负责全区各类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对全区各类交易工作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确保源头防腐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提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区财政局 负责全区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配套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相关交易活动文件资料的备案;为当事人提供本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四)区建设局 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和房屋拆除项目招投标监督,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投标等监督。依法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相关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的审查;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有关需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区水务局 负责水利项目招投标监督执法。对本区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区交通局 负责交通项目招投标监督执法。对本区行业性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七)区物价局 负责进入中心交易活动各项收费项目监督执法。按有关规定,核准各类交易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套中心公布。
(八)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拟定本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配套规定,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七、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区各类交易活动。要充分发挥作用,创新监管方式,采用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对发现交易当事人、评标人员、中介组织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不依法依规受理投诉的,或者不及时受理的,或者对核实结果处理不恰当的,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审核、备案有关文件或批准交易方式的,由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责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纠正或整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九、各类交易主体在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各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
十一、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二、按照《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厢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的实施意见》(莆城政[2008]202号)文件规定,应进入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场交易,规范运作。
十三、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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