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字体: 】【2007-11-25】 【作者:/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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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视,于1998年颁布了《莆田市城厢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产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上述行为实行全面管理。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报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

(五)对闲置不用(指连续未用时间二年以上)和超编制定额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均须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必要时还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所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 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资产价值分类审批:

1. 房屋、土地、汽车以及单台(件)价值在三千元和三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占用单位首先须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上报区国资办并向区国资办领取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技术鉴定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一并报区国资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 凡单台(件)价值在三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随同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办备案。

3. 凡单台(件)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财务、财产管理人员鉴定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定期报区国资办备案。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对外租赁时,同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生成的实际交易价格,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区国资办出具的批复书是作为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处置单位统一上缴区国资办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基金专户。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纪律要求。我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未经区国资办批准,擅自将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理的,所得价款由区国资办收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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