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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视,于1998年颁布了《莆田市城厢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产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上述行为实行全面管理。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报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
(五)对闲置不用(指连续未用时间二年以上)和超编制定额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
二、国有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均须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必要时还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所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 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根据资产价值分类审批:
1. 房屋、土地、汽车以及单台(件)价值在三千元和三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占用单位首先须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上报区国资办并向区国资办领取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随同技术鉴定报告和主管部门意见,一并报区国资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 凡单台(件)价值在三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随同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报区国资办备案。
3. 凡单台(件)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由财务、财产管理人员鉴定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定期报区国资办备案。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对外租赁时,同样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管理。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生成的实际交易价格,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区国资办出具的批复书是作为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处置单位统一上缴区国资办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基金专户。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纪律要求。我区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未经区国资办批准,擅自将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理的,所得价款由区国资办收缴,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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