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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税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方便纳税人纳税、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目前征纳关系不和谐的主要表现
当前在税收执法上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但是在实际征纳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双方关系有时较为紧张,影响了税收工作效率。
(一)执法不完全规范,纳税服务有待提高,使纳税人不满意。
主要表现在:(1)没有正确认识纳税人的平等法律地位。有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是自己的管理对象,自己代表国家征税“理直气壮”,从而高高在上,不把纳税人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不充分尊重纳税人,不体谅纳税人的经营困难,甚至把纳税人反映意见提出异议作为对抗税务机关的行为,从而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口服心不服,有的甚至敢怒不敢言。(2)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税务机关不可能逐一详细规定,致使有的税务干部执法随意性大,造成同一地区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衡,有时甚至出现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收关系税、人情税、态度税的现象。(3)执法不规范。有的干部执法程序不规范,漠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合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法。(4)办税公开程度不够。税务机关虽然实行了办税公开制度,但是税收政策信息特别是新政策信息的公开不够及时,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单一,公开办税过程和办税结果做得还不好。(5)沟通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单方面制定管理制度办法,未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意见、举报等信息后调查处理的机制尚待健全。(6)纳税服务有待提高。纳税服务层次停留在低层次,缺乏针对不同纳税人需求的个性化服务,纳税服务规范和标准尚需进一步明确,服务质量考核的制度尚需建立。
(二)纳税人法律意识较差,偷逃税现象时常发生,使税务机关不满意。
主要表现在:(1)纳税人学法守法意识较差。不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白纳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哪些,不知道涉及自己的税收政策规定,不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有些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查出来就倒霉,查不出来就是自己的,从而不依照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2)偷逃税屡查不止。每年税务机关均要查处一批偷逃税案件,但是查处这些案件却没有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反而是屡查屡犯,屡犯屡查。
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
上述现实存在的不和谐因素,既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因此,如何协调化解征纳矛盾,逐步形成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是税收管理所面对的迫切而重要的问题。结合征纳双方的具体特点,笔者认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应突出“法治、公平、效率、诚信”的基本要求:
(一)以法治为根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并不是要求税务机关无原则地避免与纳税人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是无原则地要求纳税人履行税务机关做出的违法决定,而是必须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妥善地处理征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法律法规也是处理征纳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唯一准绳,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单方面行动都是无效的,都是违法的。为此,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纳税人来说,就要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反映和处理税收征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以公平为核心。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和谐征纳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如果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方面凌驾于纳税人之上,那就根本谈不上征纳关系的和谐。同样,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权利的同时,就应当详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理,法律规定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就应当详细规定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纳税人,做到执法过程一视同仁,也是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厚此薄彼,那么就会直接影响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从而加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矛盾和冲突。
(三)以效率为重点。征纳关系建立在税收管理服务的过程之中。税收征管效率高,有助于建立良好、和谐的征纳关系,而征管效率低,也容易对征纳关系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因此,税务机关应当不断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规范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一站式服务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为主导,为纳税人提供无障碍、零距离的高效服务。同时积极转变管理理念,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努力赢得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满意,以此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四)以诚信为基础。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征纳双方相互信任,税务机关尊重信任纳税人,纳税人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如果征纳双方之间没有相互的信任,遇到矛盾和问题不能相互沟通和交流,就只会加剧征纳之间的矛盾,根本不可能实现征纳关系的和谐。当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任并不能代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相反,只有通过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才能验证信任的正确与否,从而减少监督检查的次数;相应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也不能代替纳税人依法行使权利,对税务机关进行执法监督。
三、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现实途径
(一)观念创新。一是税收理念创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理论要不断创新,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把纳税人作为平等主体,使税收为社会提供更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为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服务。二是服务理念创新,只有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促进纳税人更好的学法、知法、懂法,进而更好地用法、守法、护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因此,税务部门尤其要转变税收观念意识,以纳税人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树立依法治税是最本质服务的意识,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的要求。三是职责意识更新,要提高对税收权力和税收职能的认识水平和运用水平,要从对纳税过程的监督控制,向对办税过程的服务引导转变,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以平等的思想、平和的态度真诚地面对纳税人,并善于运用智慧、道德、情感等非税收权力因素,提高处理征纳关系的工作水平,让纳税人用最低的纳税成本获得最优的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与合理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税收增长的良性循环。
(二)完善机制。一要完善征管模式和管理机制,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综合能力。在制定政策及征管办法时,既要考虑堵塞漏洞、强化管理,又要考虑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在行政执法时,既要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涉税事务时,既要坚持按规程办事,更要在减少环节、提高办税效率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把纳税人满意作为首要目标。二要不断健全征纳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包括争议调节、错误纠正、损害赔偿、司法审判等,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激励依法纳税的热情,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三要建立纳税信用评估机制和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税务机关可以收集分析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方面的信息,建立起纳税信用评估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在全面准确评估纳税信用的基础上,通过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对诚信纳税户给予表彰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利,对不诚信纳税者进行严厉的约束和惩罚,籍此建立诚信纳税激励机制,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依法诚信的纳税环境。四要建立纳税人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增加纳税人对税收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使税收发展和征管改革能够更好地体现纳税人的要求,保障纳税人的利益。
(三)科技支持。一要加快税收信息化进程,加强12366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建设,强化运用网络化和信息化的能力,不断完善网上登记、申报、纳税、咨询、举报等服务手段和税收职能,同时为纳税人提供银行网点申报、自助报税机申报等简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和便利的纳税场所,创造一流的纳税服务和经济发展环境,有效节省纳税人的资金、时间、精力,使税收工作更加贴近时代的发展,更加适应纳税人的要求,为建立新型征纳关系提供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载体。二要广泛运用现代社会的各种资源,为纳税人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知识和法规政策的宣传送达,使纳税人充分掌握法规政策和涉税信息,满足纳税人的多样化选择和要求。不同的纳税人在纳税遵从程度和服务需求上是不同的,税务机关应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通过全面评估纳税人的状况,尽可能使每个纳税人都能够得到他们需要的服务,通过出版物、电话、柜台、上门、通信、互联网等各种方式,实现有限资源最优化管理和最高效服务,以平衡纳税人参差不齐的办税水平,使纳税服务向有序、高效、便利、低廉推进,从而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满意的纳税服务。
(四)良性互动。一是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监督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行为。要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纳税人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渠道。 二是积极实施查前“人性化”约谈。税务部门应引进人本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在发现疑点执行税务检查前,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以有效缓解征纳矛盾。约谈通知书用语要委婉,充满了善意的提醒。税务机关帮助纳税人自我检查,对自查中有疑点的企业,实行税务约谈,就是请当事人到税务机关面谈,提醒纳税人核实自身情况,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疑问,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真正使“约谈”让纳税人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魅力。三是建立税收政策提醒和培训制度。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尽量减少企业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而带来不必要损失,减少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
(五)形成合力。纳税人的地位和税收的作用,决定了与纳税人的关系方面遍及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各个部门。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职能机构,都必须立足于服务纳税人的需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要根据经济发展变化和纳税人的利益要求,以税务机关牵头,建立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切实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破现行职能部门之间、行政区域之间的条块分割,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能协调,凝聚职能部门的服务合力,建立完善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和纳税人创造更加优质的环境条件,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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